
公告日期:2016-03-30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晖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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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7楼(518036)
17/F,GongjiaoBuilding,No.1001,Lianhuazhi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
518036, China
Tel: 86755-61366922 Fax: 86755-61366222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晖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
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晖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广东晖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大成签订的《定增专项法律服务协议》,大成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其
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所涉相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大成特作如下声明:
1.大成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
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大成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
意见书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有关的
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2.大成已取得公司出具的书面保证,保证其向大成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向大成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
均与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书面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且该等签署
和印章均为经过必要的法定程序获取的合法授权;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大成依赖
政府有关部门、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作出判
断;
4.大成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法律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大成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按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
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大
成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大
成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
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公司/发行人 指 广东晖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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