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34429 证券简称:钢宝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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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需提请股东会审议的公司
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或担保是指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担保。
非经公司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为非合并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第八条 担保申请人虽不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开展业务往来和合作、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充分了解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财务部应要求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担保申请人的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及与主债务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重要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议分析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担保申请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无改善迹象的;
(四)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六)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七)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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