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34429 证券简称:钢宝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需提请股东会审议的公司
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四条 公司与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三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第七条 本制度不将下列各方视作关联方:
(一)与公司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虽然他们可能参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公司的行动自由。
(二)仅仅由于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仅仅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合营者。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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