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6
证券代码:834422 证券简称:鑫光正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银行信用管理和担保管理,降低经营 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
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也视为对外担保。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关于反担保的规定;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
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四章 申请及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
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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