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6
证券代码:834422 证券简称:鑫光正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
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
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青岛鑫光正钢 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章
程》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 行选择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包括内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公司应按本工作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战略、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提报相关资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代表公司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及代表公司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由提名股东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名股东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
第十一条 董事会提名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
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总经理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
会召开二十日前,将候选人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候选人详细资料要求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被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
的,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十日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提名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披露董事的详细资料,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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