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美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美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本所律师查
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珠海美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会议案和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
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025 年 5 月 20 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
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贵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 10 人,代表股
份 68,829,7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91.0446%。以上股东是截至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2024年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预计2025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8、审议《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公告通知的议案相符,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会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就审议范围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贵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所有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结论: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出具。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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