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2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电瓷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月亮湾路 15 号中新大厦 7 楼 邮编:21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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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一月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电瓷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电瓷厂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电瓷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电瓷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电瓷”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 公 司 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刊 登 于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网 站
(http://www.neeq.com.cn/)的《苏州电瓷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电瓷厂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苏州电瓷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5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苏州电瓷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苏州电瓷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苏州创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苏州电瓷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5年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苏州电瓷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下简称《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苏州电瓷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苏州电瓷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定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列明了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及股权登记日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人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下午 14 时 15 分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镇春辉路 20 号公司一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1 月 19 日 15:00 至 2025 年 1 月 20 日 15:00。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苏州电瓷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提议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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