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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5:31:54 股吧网页版
迪威普: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4406 证券简称:迪威普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南京迪威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京迪威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迪威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迪威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公司下列对外财务资助事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
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通讯的表决方式进行,年度股东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要
求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发行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集资金的投向;

(八)需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回购公司股票;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按照相关规定股东会需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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