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4404 证券简称:扬戈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扬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无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对全体股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
相关人的利益,将所有对股份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公布于众并防止重要信息在公告前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应理解为本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基本标准与要求。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应按照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进行更为充分的 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
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公司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本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六条 本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本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本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八条 本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本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全国股权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本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全
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报告。如公司披露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 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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