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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9 17:15:27 股吧网页版
德博科技:累积投票实施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9


证券代码:834377 证券简称:德博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2 月 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六年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董事的
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股东
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 逐个进行表决;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 上时选举两名及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 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董
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 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
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
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并以单独提案的形式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
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及董事候选人,但提案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审慎核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条件及独立性,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

第十三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
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
既可以用所有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或全部候选董事。

第十六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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