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34377 证券简称:德博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促进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明确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职责,规范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保障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并承担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若干名,副经理的具体人数由董事会讨论
决定,财务总监一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公司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应与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条 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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