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34377 证券简称:德博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权益分派》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五)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第八条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现金分红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第十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十二条 公司制定权益分派方案,应当依据公开披露且仍在六个月有效期内的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额分配情形。
公司在审议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会会议召开前,已披露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其分配金额应当不超过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可供分配利润。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以制定权益分派方案时的股本数量计算参与分派的股本基数,并在方案中明确在权益分派方案披露后至实施前,出现新增股份挂牌、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情形时的方案调整原则。
公司申请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本基数,应当以股权登记日股本数为准,且自向中国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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