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8
公告编号:2025-035
证券代码:834377 证券简称:德博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二月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
向北交所网站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北交所和中国结
算北京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
账户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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