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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18 19:26:44 股吧网页版
德博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18


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834377 证券简称:德博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二月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规定的方式,按规定的程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确定的相关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八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可持续发展有关的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 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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