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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18 19:26:44 股吧网页版
德博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18


公告编号:2025-029

证券代码:834377 证券简称:德博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二月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勤勉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法法》(以下简称“《《 证法法》”)、《北京证法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为 3 年,可
连聘连任;公司根据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为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及税务知识;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及责任感,同时具备较强的执行力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法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法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北京证法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法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 除符合前款规定外, 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未主动离职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下同)、财务负责人等聘任程序采取下列方式:

(一)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后,由董事会聘任;

(二)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由总经理提名,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八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分别采用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日常行政和业务活动;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四)组织实施公司投资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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