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8
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834377 证券简称:德博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二月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报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北交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且不存在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 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二)参加董事会会议、股东会、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情况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四)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 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六)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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