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8
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834377 证券简称:德博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二月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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