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8
证券代码:834377 证券简称:德博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二月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规定、业务规则、业务细则等(以下合称“相关法律法规”)及《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
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包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在公司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
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以下简称“承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
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无须特定受承诺人同意,
自公开承诺作出之日即对其本身具有约束力,因此该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明确。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
操作性,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六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
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
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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