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8
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834377 证券简称:德博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萍乡德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
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及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公司控股股东、实
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以及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
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
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八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
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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