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8
证券代码:834377 证券简称:德博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二月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
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
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事项的组织管理机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做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担保项目的分析和
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公司担保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
年度担保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宏观监控,对担保事项有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集、存档。担保业务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将协助办理相关事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董事会全
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三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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