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8
证券代码:834377 证券简称:德博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二月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会议及工作程序,确保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以及《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两名,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或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邮件、电话、短信、传真、电邮、即时通讯软件或专人送出会议通知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五日。
第七条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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