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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18 18:52:00 股吧网页版
德博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18


公告编号:2025-011

证券代码:834377 证券简称:德博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二月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挂牌指引 2 号》”) 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公司独立董事及候选人还应当符合下述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
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上述“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治理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的其他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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