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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18 17:19:03 股吧网页版
德博科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18


公告编号:2025-007

证券代码:834377 证券简称:德博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积极回报投资者,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参与度和可操作性,提议制定《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上市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兼顾合理投资回报, 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的决策过程,
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股票股利分红的条件

若公司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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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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