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8
公告编号:2025-005
证券代码:834377 证券简称:德博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
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以下简称“情形一”)。
2、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自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以
下简称“情形二”)。
(二)停止条件
自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至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前,若公司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停止执行:
1、因情形一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的。
2、因情形二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3、相关主体在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已经达到承诺上限;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6、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执行后,如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公司将按照本预案约定的程序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可以视实际情况按照如下优先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回购股票,但如不符合公司进行股票回购的条件,则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采取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的必要批准,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将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或(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将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仍未满足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并且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将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一)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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