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4375 证券简称:富友昌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深圳市富友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富友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下称“《治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富友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方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上述第 (一)项、第 2(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第 1 至第 4 项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七)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八)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
(九)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十)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十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第 7 项至第 10 项情形之一的;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第五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
制或施加影响的方式和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关系。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确定关联交易应遵循实质高于形式原则。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财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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