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4375 证券简称:富友昌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深圳市富友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富友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富友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本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0)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 挂牌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的。
(14)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5)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6) 审议股东会决定的关联交易;
(17)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本章程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经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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