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834369 证券简称:锐志天宏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北京锐志天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锐志天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挂牌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 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革、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
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 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 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 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告编号:2025-023
第三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承诺应当具
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 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其他有关各方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
事项及具体进展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承诺人应当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无故变更、豁免或者不履行承诺。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
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公告编号:2025-023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一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违反承诺是指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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