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4369 证券简称:锐志天宏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北京锐志天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锐志天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北京锐志天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对外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对内负责筹
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董事长提交经
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再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正式稿后十日内,发出通知并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节 会议通知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二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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