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4369 证券简称:锐志天宏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北京锐志天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北京锐志天宏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 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锐志天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
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 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 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拒绝强
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
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
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
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
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
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其他重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
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
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
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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