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4369 证券简称:锐志天宏 主券商:浙商证券
北京锐志天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锐志天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锐志天宏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 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计划按照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大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投资经营项目;
2、公司与其他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合资设立企业或合作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的规
定;应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应有利于促进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应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统称控股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
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调整决策。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
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注重对外投资的投资风险、投资收
益等关键指标。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投资收益并权衡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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