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10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锐志天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亚律法字(2022)第 0510 号
致:北京锐志天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锐志天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焦勇律师、杨帆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北京锐志天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锐志天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和此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确认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2022 年 4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 定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公告了《北京锐志天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因新冠疫情管控,本所律师无法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故采取视 频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00 在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生命园路 4
号院 4 号楼 5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黄国庆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 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投票统计结果等相关资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2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2年5月6日(星期五)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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