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4357 证券简称:绿度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
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股
东会通知。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议召开 20 日前,临时股东会议召开 15 日
前,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全国股转公司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