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4342 证券简称:慧云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慧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慧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
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慧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慧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慧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系统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用
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1、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2、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系统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 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等;
3、全国股转系统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得不正当利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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