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4335 证券简称:蓝岛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海南蓝岛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海南蓝岛环保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 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及《海南蓝岛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已按照本制度履行审议、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先由公司相关部门对被担保对象进行资信审查,对资信状况良好的才可以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4、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或者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上述需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四)除上述第(二)款约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以上事项中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九条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
度,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预计担保期间内,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
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预计担保的审议及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在审议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时,仅明确担保额度,未明确具体被担保人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担保事项实际发生的时点进行判断。
在公司审议通过预计担保议案后,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被担保人不再是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对于在公司审议通过未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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