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34300 证券简称:合泰电机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常州合泰电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常州合泰电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州合泰电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 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修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2025年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以及《常州合泰电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六条 由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不便披露的,公司应当在登记预披露时间的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披露,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后,可以不予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八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审计的,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对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主办券商在对公司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后,要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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