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4288 证券简称:宝德生物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哈尔滨宝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表决结果为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哈尔滨宝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哈尔滨宝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 合法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树立公司在国内外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宝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
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并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有关自律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
置备于公司住所,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经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者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者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者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等。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
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管理部门或者主办
券商,根据报告回复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九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
网 站 ( nlpc.csrc.gov.cn ) 和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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