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22
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哈尔滨宝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宝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宝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尔滨宝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凤仪律师、刘红东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宝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保证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及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哈尔滨宝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地点、登记方式及会议联系方式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披露。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20 日上午 9:00 在哈尔滨宝德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孟辉先生主持。经核查,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公告中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东总数为 10,607,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365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此外,公司聘请的律师亦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 2023……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