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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5:34:01 股吧网页版
威达智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公告编号:2025-035

证券代码:834281 证券简称:威达智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威达智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威达智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无锡威达智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或出具担保法律文件。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出具担保法律文件,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担保,但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经股东会特别决议的除外。

公告编号:2025-035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及出具的担保法律文件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后,应跟踪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管理层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董事会决定除应当由股东会决定以外的担保事项。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第九条 下述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告编号:2025-035

董事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4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进入股份转让系统后,应遵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本制度指导并约束涉及公司对外担保的事宜,且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应视作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效补充,并对涉及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优先适用。
第十三条 本制度接受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应予及时调整。本制度未列明之事项,以公司章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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