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9
公告编号:2025-043
证券代码:834240 证券简称:中广瑞波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北京中广瑞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要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广瑞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其他承诺人等(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及公司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北京中广瑞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
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或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公司股份制改革、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
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
公告编号:2025-043
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相关方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行性,不得承诺
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便捷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上述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或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承诺到期未履行且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责
任。
第十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公告编号:2025-043
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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