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9
证券代码:834240 证券简称:中广瑞波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北京中广瑞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广瑞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北京中广瑞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办理对外投资业务时,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公
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
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同时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公司制度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三)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第六条公司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公司对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可以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
第九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
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
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公司使用非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由总经理审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对外投资的,应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八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
标准,第九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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