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9
证券代码:834240 证券简称:中广瑞波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北京中广瑞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中广瑞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经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
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公司监事会能够依法独立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北京中广瑞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北京中广瑞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董事会、高级管
理人员实施监督,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监事会的各
项规定,认真组织好监事会工作,履行监事会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 注并监督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
第四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接受公司股东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监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监事的股东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监事会报告。
监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表决。
第六条 监事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不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利益;
3、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4、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5、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6、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7、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二)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应当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批准,不得将监督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以出任
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前,公司股东会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监事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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