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证券代码:834205 证券简称:东方红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新疆东方红番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至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疆东方红番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东方红番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维护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新疆东方红番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席或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
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
各项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
依法律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公司如下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3、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上述规定中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
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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