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4193 证券简称:大川新材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大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大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不得
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股东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增加资本所筹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对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情况下是否授予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权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相关职权,在决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时应遵循“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保证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的原则,并就授权事项予以明确具体。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二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二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债务、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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