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29
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设立方式:公司是由合肥杰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790114853J。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HEFEI GENIUS ADVANCED MATERI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2388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8 亿元(大写:人民币叁亿陆仟捌佰万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宗旨:以优异的产品、可靠的质量、优越的终生效能费用比和有效的服务,满足顾客日益增长的需要。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工程塑料和其他新材料及其制品、化工机械、自动化控制设备研制、开发、生产、销售以及技术服务;塑料制品加工;熔喷无纺布的生产及销售;金属材料的销售;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股票挂牌后再行发行新股的,公司现有股东不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以合肥杰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截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245,726,863.97 元,按 1.23:1 的比例折合为合肥杰事杰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2 亿股。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以及持股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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