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4 16:43:50 股吧网页版
恒基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34151 证券简称:恒基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恒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恒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恒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恒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募集资金”系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公司披露的用途使用,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数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时间要求与主办券商及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三方监管协议需同其他备案材料共同上报股转公司。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三)公司、主办券商及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变更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一条 采用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发行认购结束后,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募集资金应当始终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该笔资金。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
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除金融类企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