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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4 16:42:46 股吧网页版
恒基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34151 证券简称:恒基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恒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恒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恒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 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关联交易》等以及《山东恒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遵守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尽量避免、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原则,对于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之审
议、 审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关联董事、股东回避原则;

(四)依据公开及市场公允原则,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关联交易,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下列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其他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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