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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4 16:37:39 股吧网页版
恒基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34151 证券简称:恒基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恒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恒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行为和公司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山东恒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股份价格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事项涉及重大事件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 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依据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 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 他人买卖该公司股份。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份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份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份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
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披露平台,在指定披露平台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全国股转系统,以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挂牌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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