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10-28
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恒丰路638号苏河1号21层2111室(20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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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八月
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2015)沪先律非字020号
致: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中合光电”)
的委托,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新中合光电申请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项目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就本次挂牌所
涉有关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业务规则》、《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与新中合光电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
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新中合光电如下保证:
(一)新中合光电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新中合光电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
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新中合光电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
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新中合光电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新中合光电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核
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
认。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中合光电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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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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