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长兴华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6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19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28
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5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36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8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1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41
第十四章 附则......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兴华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17625817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长兴华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长兴县煤山镇新槐新街。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1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指定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共同成长,超越自我。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照明器具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营业执照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金额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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