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4076 证券简称:海森环保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市海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
治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6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市海森环保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市海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广州市海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重新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东会的
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律
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含母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其他按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由股东会审议的对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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